各地运营商陆续签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

发布时间:2009-02-10 14:32:04    点击数:3631    作者:耐思智慧
近日,湖北、江苏、重庆、海南、天津、江西、福建、青海、北京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组织下,纷纷签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这标志着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全面展开。

  1月20日,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袁瑞青局长主持召开通信行业高层例会暨湖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会上,经过友好协商,湖北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共同签署了《湖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据悉,截至去年12月,湖北全省未新建铁塔、基站、杆路和传输线路。目前,全省铁塔共享率约为10%,已建杆路共享率为20%,已建基站共享率为10.1%,已建传输线路共享率为34%.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作为通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成立了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出台了《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要求新建铁塔、杆路、管道必须共建。《意见》还规定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所有方负责维护,也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代维或采取其他的维护方法。共建共享费用由企业间商定,共建费用按成本进行分摊,共享的租用价格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原则。禁止签订排他性协议,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其他企业进入。不共建的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相同电信设施,也不能共享该地点、路由上新建成的电信设施。

  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组织协调下,福建省通信业日前签署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协议就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范围、原则、技术要求、合作机制、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维护要求、争议解决、免责条款和协议有效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对基层电信企业开展共建共享工作、协商签署具体共享租赁和共建合作协议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根据协议,此次共建共享的范围包括铁塔、杆路、其它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光缆) 等,交通节点与线路、公众场所、学校、医院及政府机构、名胜风景区的基础设施为重点共享对象。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按照时间优先、技术可行、公平合理、产权清晰的原则共同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此外,本着保证安全、利于维护的原则,各省级公司应共同制订并遵守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相关的管理办法。

  在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的积极推动下,天津电信、天津移动和天津联通近日在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签订《天津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随后,天津通管局出台了《天津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设施方法(暂行)》,扎实推进共建共享的各项工作。

  青海电信企业在签订的《青海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中,对杆路、铁塔、传输线路、管道共建共享作出明确定义,对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范围,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原则,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要求、争议解决、免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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